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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4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钟多才申请肖锦华宁玉亮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多才,肖锦华,宁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4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钟多才,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被执行人:肖锦华,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宁玉亮,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地址同上,系肖锦华之妻。本院在执行钟多才与肖锦华、宁玉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钟多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邓福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龙海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