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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战群、翟振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战群,翟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6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战群,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洛阳市汝阳县。曾因抢劫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翟振宇,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汝阳县内埠镇九川国际城保安,住汝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战群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翟振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战群、翟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卢战群、翟振宇在汝阳县内埠镇九川国际城“马坡烧烤”店吃饭时,因上菜原因发生矛盾,被告人卢战群酒后无故将烟头弹到被告人翟振宇同行的其他人身上,引发卢战群、翟振宇两方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卢战群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刘某1损伤程度系轻微伤;翟振宇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翟某2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同时,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被告人卢战群、翟振宇的供述;被害人卢战群、翟振宇的陈述;证人翟某1、熊某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谅解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卢战群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振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建议对卢战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可使用缓刑,对翟振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可使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战群、翟振宇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卢战群、翟振宇在汝阳县内埠镇九川国际城“马坡烧烤”店吃饭时,因上菜原因发生矛盾,被告人卢战群酒后无故将烟头弹到被告人翟振宇同行的其他人身上,引发卢战群、翟振宇两方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卢战群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刘某1损伤程度系轻微伤;翟振宇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翟某2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战群、翟振宇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互相取得谅解。上述犯罪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卢战群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19日晚上我和几个朋友在马坡烧烤吃饭,吃饭过程中我问服务员之前点的鸡翅烤好没,有一桌客人也在点餐说让我等会,他们正在点餐,我说你们不会等会,我们正在吃着呢,随后他们一桌的女的就开始骂我,我把嘴里正在点燃的烟头扔到对方身上,对方的人就开始打我,打到马坡烧烤店门口的空玻璃啤酒堆旁边,我就随手拿起空玻璃碑酒瓶子朝对方的身上砸去,对方也用空玻璃啤酒瓶朝我身上砸去,后来我胳膊就受伤了,对方的头上也受伤了。2、被告人翟振宇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19日晚上我和我哥翟某1、我妹翟某2、我老婆刘某3还有两个孩子在九川国际城“马坡烧烤”吃饭,服务员准备给我们送菜单,九川“海州渔具”店的老板卢战群对服务员说他们桌子有菜没有上,和服务员争吵起来,翟某1对服务员说“要不先给我们点的菜先上了”,卢战群就开始破口大骂道,随手把烟头扔到我哥翟某1身上,我妹妹翟某2说了卢战群一句,卢战群开始用手掐住我妹妹的脖子,我俩就开始打架了。卢战群拿着烧烤店摆的胶凳子往我身上砸,我用左手把胶凳子挡开,卢战群跑着去“马坡烧烤”店门口空啤酒瓶堆上拿啤酒瓶朝我头上砸了两下,我俩都倒在啤酒堆上。卢战群又准备拿空啤酒瓶打我妹子,我拿起一个空啤酒瓶朝卢战群的头上砸了两下,空啤酒瓶子当场就碎了,卢战群也拿着空啤酒瓶子朝我头上砸了3、4下,啤酒瓶子也碎了。3、证人翟某1的证言:证实一男子把他手里没有灭的烟头直接弹到我的胸口,把我上衣胸口处烧了一个孔,我弟弟翟振宇看到后站起来,对这个男子说了几句话,这个男子听到后抄起来一把塑料凳子朝我和我弟弟身上砸,对面又来了三、四个男子抄起塑料凳子砸我和翟振宇,翟某2就上去拉架,也被他们几个拿凳子砸。看到用烟头弹我的男子手里换成了啤酒瓶,我就赶紧跑到一边报警去了,报警回来后,看到我妹妹头上有血,那个男子拿着啤酒瓶朝我弟弟翟振宇头上砸。4、证人翟某2的证言:证实那名男子用手里吸的香烟烟头扔向我大哥的脖子上。我站起来问他咋回事。那名男子右手掐着我的脖子,左手按着我的肩膀把我按倒在地上,打我额头。我哥翟振宇拉那名男子不让打。那个男子拿起一个塑料椅子开始砸翟振宇,后拿了一个酒瓶,朝翟振宇头上打了两三下。朝我的头上砸了一下,我摸了下满手是血。我二哥在地上躺着,那名男子过来指着说我二哥打他。有三四个人开始要打我哥,翟某1过来阻止,其中一男子拿起一个凳子打翟振宇,后跑着躲过去了。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卢战群说去问问服务员为啥要的烤鸡翅还没烤好,过了大概3、4分钟我听见吵架的声音,我看到卢战群头部在流血,我去拉没拉住,卢战群和对方的两个人都一起倒在地上,我蹲下去拉卢战群,不知道谁在我身后用啤酒瓶朝我头上砸了一下。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隔壁“海州渔具店”的老板问我点的鸡翅没有上,我一边写菜单,一边解释,菜单写完以后,就去送菜单了,听见身后有酒瓶碎的声音,看到“海洲渔具”店的老板和别人发生了打架。“海洲渔具店”的老板和一桌客人发生争执,渔具店老板不知道拿了一个什么东西扔在对方的身上,然后就开始打了。7、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听见外面有人打架,看到九川保安和卢战群两个人都有伤,卢战群突然晕倒在地上,后送卢战群去医院了。不清楚为什么打架。8、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参与了拉架,看见卢战群和九川国际城物业上的保安两个人抱在一起,倒在马路旁边的空啤酒瓶堆上,两个人倒在地上抱在一块打了起来。9、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看见一名20多岁的女子坐在地上,九川物业的保安和卢战群两个人打在一起,都躺在空啤酒堆上面互相搂着,随后听见啤酒瓶破碎的声音,看见保安在地上躺着用手捂着头,卢战群胳膊和脸上都流着血。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上厕所回来后,看见地上躺了两三个人,身上都有血,刘某1的头也被打流血了。后和一旁的人把卢战群抬到车上。1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看见一名女孩倒在地上,一名男子和渔具店老板两个人搂抱着摔在“马坡烧烤”店门口的啤酒堆上。伤是怎么造成的不注意。1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看见“海洲渔具”店的老板卢战群和一名男子在打架,卢战群手里拿了一个啤酒瓶,朝男子的头上砸了一下,这名男子拿啤酒瓶朝卢战群头上砸,另一名男子拿着一个啤酒瓶朝卢战群的后脑处砸了一下。后卢战群就和这名男子搂抱在一起摔倒在啤酒瓶堆上。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看到一个男子和一名女的在一起撕扯,后来那名女子倒在地上,两个男子开始打起来,倒在门口的啤酒瓶堆上,两个人分别从啤酒堆上面拿着空啤酒瓶开始往对方头上打,这名女子也用手捂着头,头好像也流血了。1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没有参与打架,看到刘某1捂着头在地上蹲着头上流着血,就去追打刘某1的那个男的,但没有打对方。1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看见卢战群在马坡烧烤店门口的空啤酒瓶上躺着,有个胖胖的男的在卢战群身上坐着,卢战群和对方都拿着空啤酒瓶开始互相朝对方头上砸,打架过程中有空啤酒瓶破碎。16、人体学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翟振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卢战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翟某2、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7、汝阳县公安局出具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1日上午,卢战群、翟振宇被汝阳县公安局内埠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18、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实卢战群、翟振宇双方达成协议,翟振宇一次性赔偿卢战群5000元。双方互相表示谅解。19、刑事判决书:证实卢战群曾因抢劫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案发时卢战群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曾因抢劫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翟振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战群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翟振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卢战群、翟振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且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相互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社区意见,考虑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战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翟振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任占柱审 判 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王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