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恢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景与何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景,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景,女,汉族。被执行人何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景与被执行人何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胡景与被执行人何鑫于2016年7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何鑫已于2017年8月1日按协议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71400元。本案执行到位金额71915元(含执行费515元),案件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