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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永兵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兵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8刑初5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兵,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吉安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住吉安县。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文宗森,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兵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梅春出庭支持公��,被告人刘永兵及其辩护人文宗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刘永兵担任吉安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该院医疗设备、器械和耗材采购维修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现金合计9200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1、被告人刘永兵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分管吉安县人民医院医疗器材采购业务期间,张某为取得刘永兵对卫康科贸有限公司向吉安县人民医院供应棉签、纱布、口罩等医疗器械采购业务在货款结算和资金拨付上的支持,分四次送给刘永兵现金合计50000元人民币。2、被告人刘永兵2013年至2015年7月分管吉安县人民医院医疗器材采购业务期间,匡某为取得刘永兵对九江市威科达科技公司、九江市华轩医疗器械有��公司向吉安县人民医院供应止血绕纱布、钢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采购业务在货款结算和资金拨付上的支持,按照发票票面金额的0.5%分多次、不定期在刘永兵办公室送给刘永兵现金合计20000元人民币。2015年7月,在刘永兵调整分工前后,为感谢刘永兵这几年对自己公司业务的关照,匡某来到刘永兵医院办公室,将用信封装好的现金5000元人民币送给了刘永兵。3、2014年7月、9月,医疗耗材器械供应商罗某以江西贤高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成功中标吉安县人民医院采购的全自动血液细菌培养仪和血气分析仪各一台,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永兵给予的帮助,将用信封装好的现金8000元、4000元人民币送给了刘永兵。4、被告人刘永兵2013年至2015年分管吉安县人民医院医疗器材采购业务期间,魏某为取得刘永兵对江西智博商贸有限公司向吉安县人��医院供应钢板等医疗器械采购业务在货款结算和资金拨付上的支持,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分多次、不定期在刘永兵办公室按照发票票面金额的1%比例送给刘永兵总计5000元现金。2017年3月22日,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将刘永兵涉嫌受贿线索交办于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同日,被告人刘永兵投案自首,本案立案后,被告人刘永兵向万安县人民检察院退清了违法所得并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永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吉检反贪交[2017]4号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万检反贪立[2017]4号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证人张某、匡某、罗某、魏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永兵的供述,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说明,吉安县卫生局吉县卫干字[2013]3号、[2014]5号职务任免文件,吉安县人民医院吉县医党字【2013】23号、【2015】09号关于调整医院领导分工的通知,卫康科贸有限公司与吉安县人民医院签订的购销合同及供货清单,江西贤高贸易有限公司与吉安县人民医院订立的采购全自动血液细菌培养仪政府采购合同,吉安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卫康科贸有限公司、九江市威科达科技公司、九江市华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贤高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智博商贸有限公司医疗耗材采购统计表、财务支付凭证、发票,吉安县公安局敦厚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刘永兵无违法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永兵犯罪情节较轻,投案自首,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经查,被告人刘永兵多次受贿,受贿数额较大,辩护人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永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全部退清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对被告人刘永兵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永兵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永兵扣押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肖 鹰审 判 员  肖良玉人民陪审员  郭久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