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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蓝勇与胡雅玲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勇,胡雅玲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959号之一原告:蓝勇,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胡雅玲,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蓝勇与被告胡雅玲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日,原告蓝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蓝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勇负担。审 判 员  吴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