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叶平雨与齐明友、陈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平雨,齐明友,陈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2168号原告:叶平雨,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昌,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明友,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长青,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叶平雨与被告齐明友、陈长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平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长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明友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平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齐明友、陈长青连带偿还叶平雨债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2月26日算起至本金履行完毕止);2、案件诉讼费由齐明友、陈长青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齐明友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叶平雨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26日前还清,陈长青为该笔债款提供保证。后经叶平雨多次催要,齐明友、陈长青久拖不还。为此,叶平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叶平雨的诉讼请求。齐明友未答辩、未举证。陈长青未答辩、未举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6日,齐明友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叶平雨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26日前还清,陈长青为该笔债款作保证。后经叶平雨多次催要,齐明友、陈长青均久拖不还。为此,叶平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叶平雨提交的身份证、借款条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齐明友向叶平雨借款本金30000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之间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利息,齐明友、陈长青只应从逾期次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陈长青为该笔债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平雨主张月利率按2%计算,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叶平雨要求齐明友、陈长青偿还债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明友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叶平雨债款本金30000元及该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2月27日算起至债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长青对上述债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叶平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齐明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允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光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贷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