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彭国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2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国江,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云南省弥渡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国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彭国江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5毫克/100毫升)驾驶粤A×××××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南站的时候被交警查获。被告人彭国江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国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彭国江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国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惠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