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海彬与曾昊萌、林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彬,曾昊萌,林爱华,吴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民初497号原告曾海彬,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曾昊萌,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林爱华,女,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吴胜亮,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原告曾海彬与被告曾昊萌、林爱华、吴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海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昊萌、林爱华、吴胜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海彬诉称,2015年3月5日被告以合作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2万元。双方约定按3%支付利息,并签订了借款协议,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曾昊萌、林爱华、吴胜亮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借款协议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曾昊萌、林爱华、吴胜亮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昊萌与林爱华系夫妻关系,被告吴胜亮与曾昊萌、林爱华是朋友关系。2015年3月5日,被告曾昊萌、林爱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由被告曾昊萌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借条》写明“今借到曾海彬现金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以上借款协议一份,支付承担利息及还款时间按协议约定,借款人:曾昊萌”。同日,以原告为出借人、被告曾昊萌、林爱华为借款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利息按3%计算,由借款人或担保人付清当月利息,吴胜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被告吴胜亮分别在《借条》及《借条协议》“担保人”处签名捺印。被告曾昊萌、林爱华向原告借款后,支付了2015年3月份的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均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未果,遂于2017年4月1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借款协议及我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曾昊萌、林爱华向原告曾海彬借款的事实,有被告曾昊萌、林爱华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曾昊萌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曾昊萌、林爱华应按《借条》及《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的利息3%过高,现原告要求被告曾昊萌、林爱华归还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曾昊萌、林爱华已支付2015年3月份的利息,该部分应予核减,故利息应从2015年4月6日起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吴胜亮在《借条》及《借款协议》“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曾昊萌、林爱华、吴胜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昊萌、林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曾海彬,并自2015年4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吴胜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曾海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曾昊萌、林爱华、吴胜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XX玮审判员 :陈明圣审判员 :钟沈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丽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