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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治国合同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732号被执行人赵治国,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兴隆县。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赵治国合同诈骗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治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治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治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哲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慧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