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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桂花与黎日中,陈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花,黎日中,陈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725号原告:黄桂花,女,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黎日中,男,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陈会英,女,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黄桂花与被告黎日中、陈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桂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日中、陈会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桂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日,两被告以投资鲜花黄牛养殖场发展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到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3日归还本金。借款逾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黎日中、陈会英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黄桂花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黎日中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一份,以证明两被告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为原件,被告黎日中、陈会英没有到庭核对证据,也未提供证据推翻,本院对该《借据》予以确认,由此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9月2日,被告黎日中、陈会英向原告黄桂花立据借款,《借据》内容为“本人黎日中向黄桂花私借款项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用于投资农场养殖为鲜花黄牛养殖场发展。从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3月3日还。电话。欠款人:黎日中、陈会英。22016年9月2日电话。电话。”。立据后,原告黄桂花支付了30000元现金给被告,双方无约定支付利息。借款逾期后两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黄桂花于2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黎日中、陈会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辩证和质证的权利。两被告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告黄桂花借到现金30000元,事实清楚,其二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日中、陈会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给原告黄桂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黎日中、陈会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坚峰审 判 员  黄金联人民陪审员  梁 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世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