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陶建花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46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建花,女,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南昌市。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建花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陶建花伙同万某、涂某、陶某、罗某、万某2(均已判刑),六人经事先预谋后,在本市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省中医院等多家医院附近,选择外地农村来昌治病或为亲属治病的老年人、妇女为作案对象,以兜售圣女果干(注:即西红柿干)为幌子,六人相互配合,先以低价位(每市斤十几元)出售等方法引诱被害人至其摊位,尔后将被害人围住,当被害人表示不愿意购买并欲离开时,其中两人便以言语对被害人威胁并进行推搡、拍打,阻止被害人离开,造成被害人恐惧;另外两人则扮做“媒子”(注:俗称“托”),一人佯装购买者不想买要离开的样子,另一人则当着被害人的面对其身上打一拳或踢一脚,以示不买将会受到殴打;再由一人在现场来回晃荡,看是否有警察出现,并装扮成路人的样子对被害人说,这些人是新疆人,身上都带了刀,多少要买一些,不买会挨打等类似言语进一步恐吓被害人。当被害人受到暴力威胁并感到惧怕被迫表示购买时,又以高价位(每市两十几元)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并乘机从被害人口袋或包内强行夺走其全部现金,尔后六人迅即逃离现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7月3日6时许,前述六人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抢得陪同丈夫来本市治病的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2.2015年7月29日6时许,前述六人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抢得陪同丈夫来本市治病的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2700元。3.2015年7月30日6时许,前述六人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抢得陪同亲属来本市治病的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1300元。4.2015年8月2日6时许,前述六人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抢得陪同丈夫来本市治病的被害人戴某现金人民币970元。5.2015年8月5日5时许,前述六人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抢得来本市治病的被害人陈某、杨某夫妇现金人民币920元。被告人陶建花于2017年3月22日20时许在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六中队附近一居民楼X单元XXX室内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建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陶建花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建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共人民币709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建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陶建花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比照其他同案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建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建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兵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人民陪审员 朱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章 瑶附有关刑法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