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绍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绍玉,胡春红,李绍峰,李绍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42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绍玉,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胡春红,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绍峰,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绍传,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绍峰,男,1968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6806072056,汉族,住金乡县化雨镇李堂村陈庄村中心街二十一巷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绍玉、胡春红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金乡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828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