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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5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会、安徽省和泰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安徽省和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5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会,女,1993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闫飞,男,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系申请执行人杨会丈夫。被执行人:安徽省和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新兴工业园内标准化厂房。法定代表人:董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会与安徽省和泰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5万元,处置被执行人生产设备款51.2万元,给予司法救助8.8万元,申请执行人杨会同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执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凯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