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环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环球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606号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龙灿,系原告公司职员,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新田县人,住新田县龙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娇,系原告公司职员,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云湖桥镇。被告:陈环球,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湘潭县中医医院工作人员,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环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由原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飞兵人民陪审员 赵京平人民陪审员 周 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