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晓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周晓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605号原告: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新世界写字楼A座18楼。法定代表人:洪昌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该公司职员。被告:周晓明,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原告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周晓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登记立案,并依法通知原告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于7日内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5元,逾期未缴费的,本院将对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