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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字第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庆与重庆市华西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字第14412号原告:杨庆,男,汉族,1969年1月31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华西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铜陶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058003。法定代表人:杨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诉被告重庆市华西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庆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耘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