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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向伟与柯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伟,柯晓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482号原告方向伟,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柯晓炜,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向伟诉被告柯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方向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向伟以被告柯晓炜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向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方向伟负担。审判员  吴伟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颖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