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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华路尹溪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小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新,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一初字第193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帅锋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