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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3993扬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建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993号原告:扬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刘小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能能,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宏,男,1964年3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扬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