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慧、陈志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陈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陈志成,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依法恢复执行。再次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