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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建与王恒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王恒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373号申请人:张建。委托代理人:林杰义,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恒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建诉被申请人王恒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恒虎银行存款人民币144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10603011900359056902)做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恒虎银行存款人民币144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