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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周永建、姜友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周永建,姜友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8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539-7。负责人:余光辉,行长。被告:周永建,男,汉族。被告:姜友桃,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周永建、姜友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受理费1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况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