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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1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宏霞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廖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440-1号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对原告刘宏霞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廖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281民初1440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2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十七至第十八行中“其余131508.38元”,补正为“其余132228.38元”。审 判 长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人民陪审员  邓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楷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