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宏霞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廖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440-1号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对原告刘宏霞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廖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281民初1440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2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十七至第十八行中“其余131508.38元”,补正为“其余132228.38元”。审 判 长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人民陪审员 邓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楷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