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洪贵与安达市新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建成民间借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洪贵,安达市新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洪贵,男现住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安达市新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正阳十至十一道街原公路处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祁雪林,职务董事长。一审被告:马建成,住安达市。再审申请人张洪贵因与被申请人安达市新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马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洪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洪贵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贵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春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