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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9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6日2时18分,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9.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