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李家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李家磊,汤利芳,李家勇,李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执行人:李家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7812101812。被执行人:汤利芳,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790502262X。被执行人:李家勇,男,1975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750424183X。被执行人:李传健,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7601261816。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李家磊、汤利芳、李家勇、李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9999.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被执行人李家勇偿还借款8261.39元其余被执行人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