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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桂虎与卿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虎,卿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58号申请人李桂虎,男,194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职工,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卿广林,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桂虎与卿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216号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卿广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桂虎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卿广林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卿广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卿广林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卿广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桂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桂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唐守南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滕继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