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洪友与唐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友,唐庆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061号原告:徐洪友,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唐庆雄,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徐洪友与被告唐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徐洪友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洪友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洪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徐洪友负担。审判员 余宜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宝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