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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洪友与唐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友,唐庆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061号原告:徐洪友,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唐庆雄,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徐洪友与被告唐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徐洪友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洪友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洪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徐洪友负担。审判员  余宜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宝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