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10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1070安徽省汇丰医药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林和中药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汇丰医药有限公司,盐城市林和中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1070号之二原告安徽省汇丰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46788754P,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九龙路。法定代表人侯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盐城市林和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杨桥二组综合楼109室。法定代表人张少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省汇丰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林和中药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徽省汇丰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汇丰医药有限公司以被告盐城市林和中药材有限公司已履行返还款项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汇丰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安徽省汇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潘凤巧书 记 员 袁旌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