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海东与刘一龙、赵美娜、蔚会春、马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东,刘一龙,赵美娜,蔚会春,马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401号原告:李海东,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刘一龙,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赵美娜,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蔚会春,男,1960年1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马春峰,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李海东与被告刘一龙、赵美娜、蔚会春、马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海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东撤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海东负担。审 判 长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 程沥淳人民陪审员 彭 嘉 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姚 金 丽书 记 员 程 月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