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张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财保72号 申请人:张明,男。 被申请人:张军祥,男。 申请人张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军祥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明与担保人茹玉玲用其共同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大道北侧学府嘉园三期民生花庭山水帝景×号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军祥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张明与担保人茹玉玲共同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大道北侧学府嘉园三期民生花庭,山水帝景×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张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毋春梅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 郭 翠 翠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