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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延川、天津佰俊至精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延川,天津佰俊至精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武俊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95号申请执行人:胡延川,男,194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满洲里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佰俊至精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湖北路21号木材市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5526628-7。法定代表人武俊岭,经理。被执行人:武俊岭,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延川与被执行人天津佰俊至精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武俊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1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