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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谋成钢管出租站、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谋成钢管出租站,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谋成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大港桥社区,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厉梅兰。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A楼15层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778467-1。法定代表人金宝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谋成钢管出租站人民币159230.7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2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518.7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潘水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