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港闸区恒居房屋中介服务部与丁卫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闸区恒居房屋中介服务部,丁卫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621号原告:港闸区恒居房屋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北城名郡12幢104室,注册号320611600272333。经营者:魏中凯,男,汉族,1992年3月6日生,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丁卫东,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生,住址。原告港闸区恒居房屋中介服务部与被告丁卫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港闸区恒居房屋中介服务部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闸区恒居房屋中介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闸区恒居房屋中介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港闸区恒居房屋中介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