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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傅文定与徐汉国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定,徐汉国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174号原告:傅文定,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委托代理人:厉孝国,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汉国,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委托代理人:叶国富,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文定与被告徐汉国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文定于2017年8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文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文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傅文定负担。审 判 员 徐嘉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