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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天星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天星桥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541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天星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6248384E。法定代表人:李国,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天星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宜军,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天星桥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天星桥分公司产品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开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廖子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