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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忠权、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忠权,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忠权,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A座14层K室。法定代表人:李增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地。法定代表人:邓新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辉,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再审申请人吴忠权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曲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忠权申请再审称,鑫金公司于2012年4月承建山曲公司武汉豪生国际酒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2013年,被申请人鑫金公司将承包的武汉豪生国际酒店装饰装修工程的修造楼梯走道和4楼、5楼门洞修补等工作分包给我,我依约履行了义务。2014年,我与被申请人鑫金公司结算,被申请人鑫金公司出具了下欠我工资97000元的证明。我起诉要求被申请人鑫金公司、山曲公司支付工资97000元及利息,但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申请人鑫金公司支付工程款97000元,超出我的诉讼请求。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及超出诉讼请求,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款的规定,特申请再审。鑫金公司虽提交书面意见。山曲公司虽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吴忠权的申请再审理由可归纳为:一是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主张的是劳务合同,而原审按工程款进行了判决;二是再审申请人要求鑫金公司及山曲公司共同支付劳务合同价款及利息。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一)关于能否适用劳务合同标准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中将劳务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规定的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2013年,被申请人鑫金公司将承包的武汉豪生国际酒店装饰装修工程的修造楼梯走道和4楼、5楼门洞修补和墙体粉刷工作分包给吴忠权,2014年7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申请人鑫金公司出具了下欠吴忠权工资97000元的证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再审申请中要求按劳务合同纠纷处理的请求不符。(二)关于要求鑫金公司及山曲公司共同支付劳务合同价款及利息的问题。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由鑫金公司承担工程款义务并无不当。另查明,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我院起诉,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观主,其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应诉、调查取证、参与诉讼、承认和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同年12月23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签收了判决书,也未提起上诉。2015年元月13日,我院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17年6月27日,再审申请人吴忠权申请再审。综上所述,吴忠权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吴忠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清红审判员  候邦生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红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