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马正彩与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彩,李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1678号原告:马正彩,男,1946年9月5日生,回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昆明市嵩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平(系马正彩的女婿),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寻甸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永刚,男,1978年5月25日,汉族,住寻甸县。原告马正彩诉被告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3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正彩诉称,我与被告并不认识,2011年3月31日,被告通过熟人介绍向我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当时承诺会尽快还款,但经过多次催要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由被告偿还我借款4万元及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正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继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一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