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与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许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617号原告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涛审 判 员 刘国栋人民陪审员 王顾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吉华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