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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与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许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617号原告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涛审 判 员  刘国栋人民陪审员  王顾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吉华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