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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52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30825955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湾头村26号。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孙朋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4月1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平度市平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后寨村东处,与陈某某驾驶的鲁U×××××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检测,案发时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