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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鸿烈与张文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烈,张文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953号原告:张鸿烈,男,193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张文峻,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烈与被告张文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张鸿烈负担。审判员 段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婉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