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鸿烈与张文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烈,张文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953号原告:张鸿烈,男,193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张文峻,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烈与被告张文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张鸿烈负担。审判员 段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婉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