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3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彭某与孔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孔某,朱某,颜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300号之三原告:彭某,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延华,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朱某,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颜某,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赵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彭某与被告孔某、朱某、颜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78元,案件申请费882元,共计186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王强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