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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7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晶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刘晶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710号原告: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岙兰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914556。法定代表人张敦航,董事长。被告:刘晶晶,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冉,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宇,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晶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晶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7]第214号仲裁裁决,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以(2017)鲁0282民初7710号、(2017)鲁0282民初7656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将(2016)鲁0282民初7656号案移送至(2017)鲁0282民初7710号案合并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0282民初765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江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