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董艳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430号案件移送:民三庭。被执行人董艳荣,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民三庭移送的关于加旺与被执行人董艳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5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艳荣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5978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诉讼费的事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