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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大成物业有限公司与葛安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大成物业有限公司,葛安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961号原告:象山大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渔港东路71号。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葛安云,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象山大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安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大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原告象山大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鑫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董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