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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越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越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573号原告: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锦华大酒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116246959885448。法定代表人:李柯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成,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010284698。被告:胡越超,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素杰,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被告胡越超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080302470。原告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越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沈丘县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