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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凡与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凡,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574号申请人:王凡,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明,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木鱼山北路学府新城8号。法定代表人:竺华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结的申请人王凡与被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峰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凡以被申请人龙峰房地产公司在上诉期间有出卖涉案标的物的行为为由,申请查封龙峰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学府新城22栋*****房屋产权。担保人田立军、何建慧自愿以两人名下湘(2017)岳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凡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学府新城22栋*****号房屋。案件申请费2576元,由申请人王凡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