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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毕光芝与魏品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光芝,魏品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毕光芝,女,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魏品甲,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在执行毕光芝与魏品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 杨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庆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