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XX阳与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李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450号之一原告:XX阳,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李文刚,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迎宾大道3666号江铃底特律新城住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阳诉被告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245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现已撤诉,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张国华名下的赣A×××××汽车及被告李文刚名下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XX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张国华名下的赣A×××××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李文刚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迎宾大道3666号江铃底特律新城住宅区15栋二单元5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昤人民陪审员 李 琴人民陪审员 王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