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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少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国龙与王玉祥、永登海明商贸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永登海明商贸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少民初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2001年1月21日,住永登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3日,住永登县,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君,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5日,住永登县。被告:永登海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满城村。法定代表人:尚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号隆鑫大厦**楼。负责人:杨平,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朝凤,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永登海明商贸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永登海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永登海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党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